•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6-0002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 武隆 )应急罚〔2026〕50-1号
日期: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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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武隆县白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CN5L

地址: 重庆市武隆县白云红色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敏 

联系电话:13*******15     身份证号码:51230********5049    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4 3日对你(单位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违法行为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加油员田*会在作业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顾客在车上使用手机进行扫码付款。以上事实有《田*敏、田*会询问笔录2份》《监控视频截图》《整改图片》《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现已安装了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账号 5005********0113/□通过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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