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兰 性别:女 年龄: 53岁 联系电话:13*******02
身份证号码:5123**********492X 住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大山组
所在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博盛石化有限公司 职务:加油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西路2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4 月 3日对你(单位)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作业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顾客在车上使用手机进行扫码付款。以上事实有《魏*芹、王*兰询问笔录2份》《监控视频截图》《整改图片》《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现已安装了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实施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账号: 5005****************011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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