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4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丰202平台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案
日期: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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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武隆)应急罚〔2025〕53号

处罚单位

秦波

违反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由

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丰202平台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处罚金额(万元)

1.3

处罚时间

2025.9.30

处罚机关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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