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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武隆)应急罚〔202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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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
秦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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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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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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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丰202平台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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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万元)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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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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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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