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57号),我区与渝中、江北、南岸等11个区县在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作为按人头付费试点区县,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纳入居民医保门诊定额报销。
我区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的患者,在获得我区一、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复康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两病”认定后,参保患者可与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心)签约,患者在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控制血压、控制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签约医疗机构垫付后医保基金按人头按病种结算。结算标准为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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