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面,稳步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确保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不少于本乡镇(街道)上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完成参保人数;二是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及稳定脱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100%参保,低收入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完成参保。
二、参保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武隆区城乡户籍的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可自愿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重庆市其他区县居民,在武隆区居住的,可自愿在居住地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在重庆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在重庆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在渝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在重庆市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
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缴费标准: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三)集中征缴期
2024年度集中征缴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方便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参保,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24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2024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财政补助;2024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三、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残联部门认定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众;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优抚(奖扶)对象、计生残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享受参保资助(具体详见附件)。多重身份对象按参保缴费时身份就高确定,不重复享受,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四、待遇享受相关事宜
(一)待遇享受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参加居民医保并完清缴费的,从2024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3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缴费的,需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并只缴纳个人应缴费用,也可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内,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七类低收入人口及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从2024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833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继续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24年度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一档参保人为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2024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强化生育权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年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
五、缴费渠道相关事宜
(一)居民参保程序。
1.已参保登记的人员,可通过重庆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公众号、渝快办、重庆农商行APP缴费,也可到乡镇(街道)社保所、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区税务大厅刷POS机缴费。
2.没有参保登记的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所、区医保局大厅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缴费。
(二)严格落实现金征缴制度。
各乡镇(街道)在大力推广线上征缴方式的同时,也要保障缴费人使用现金缴费的权益,征收人员不得拒收现金。对少数自己缴纳确有困难,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各种方式,付款给村社干部并委托“代收代交”的,应按照“双限制度”要求通过专用pos机、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渠道代缴,并当场将pos机刷卡小票或微信缴费成功截图等缴费凭据提供给缴费人,当场不能开具上述缴费凭证的,征收人员应填写《武隆区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现金收款凭证”),应同时登记现金征缴台账。台账登记要素包括现金缴费凭据所记载要素,存根联和台账由征缴经办人员留存备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居民医保现金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针对“代收代交”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有无收取现金后未代缴入库、或者收了“二档”却代缴“一档”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
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各级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的重点指标内容。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税务部门作为征缴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要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参与征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医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乡村振兴局要积极做好相关特殊群体的信息传递与共享工作;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提升宣传实效
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创新宣传方式,改进宣传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广的特点,利用短视频、电梯广告、户外大屏等方式,大力宣传参保的好处,不参保对家庭的影响。强化群众参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其主动参(续)保。
(四)强化督导调度
各乡镇(街道)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要求,做实做细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努力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巩固我区基本医保参保率。区医保局、区税务局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指导工作,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充分发挥结果“指挥棒”的作用,并将各乡镇(街道)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项目中,进一步与下一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挂钩,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和推进速度缓慢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武隆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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