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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2-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仙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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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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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供给效率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

   1.规范工程安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国家和重庆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

   3. 明确政府责任。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责任。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为排除燃气表后至燃具前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气供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明确用户责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用户不再承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上规定划分政府、企业和用户权责。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6. 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收费标准偏高的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开展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成本监审。供水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调整价格逐步疏导。完善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原水费)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按照国家和市上统一部署,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稳妥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独立配气价格。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供水供气供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7.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但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收费及费用分摊信息。(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

   9.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水电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制度,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约束用户过度报装行为,做好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验收以及资产顺利移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水电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采取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低压小微企业接电办理,城镇工商用户、城镇新建居民小区用气报装办理等业务要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尽快提供相应服务进行办理。(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和市上关于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维、抢修、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参照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制定我区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清费顺价,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价格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和土地储备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出台城市综合管廊管沟收费指导意见;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健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移交程序,严控建设投资,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二)稳妥推进实施。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评估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四)积极宣传引导。区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政策指引

附件

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政策指引

一、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实施方案》所述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具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二、关于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实施水电气集中改造投资界面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执行。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等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城中村及城市周边农村的范围以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准。

三、关于红线外接入工程的时间界定

  《实施方案》中的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工程,又称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执行,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按原有政策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原则上以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

四、关于红线外接入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问题

  《实施方案》规定2021年3月1日后,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的初次建设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与周边配套道路等整治工程同步施工。因管网的接入、维修改造、日常维护等原因而产生的管廊管沟的恢复费用,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区级出让或划拨土地前,应完成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建设,具体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调;区出让或划拨的土地,应参照执行,具体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调。

   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五、临时性接入水电设施等费用问题

  《实施方案》中的接入工程仅指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入工程,用户临时性用水用电用气的建设,其费用应由用户负担;高可靠性供电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关于计量表装置的费用问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明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这里的“用户”是指终端用户。按现行政府定价管理事权及水电气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计量装置费用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分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以用户不承担计量装置费用不予安装等理由而要求用户承担计量装置费用。

   低压用户计量装置费用(含到期更换)已计入供电成本,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安装;高压用户一次成套设备(含互感器)出资界面按建筑区划红线划分。

   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装置费用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企业负责出资;非居民用户初次报装,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出资,但不得高于现行工程定额。居民用水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业负责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不得高于现行工程定额。水电气计量装置非正常损坏的,由水电气企业或用户按责任划分承担费用。

七、关于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收费问题

  《实施方案》清理规范范围为城镇水电气行业收费,不包括农村饮水工程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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