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
所提建议对本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
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
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
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人民币。
鼓励奖:
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 设立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议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奖励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由市建议征集办商市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小组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信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人。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 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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