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医疗救护:负责本辖区日常医疗救护工作。
2.预防保健:协同疾病预防、保健部门完成本辖区预防保健工作及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全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65岁老年人体检、糖尿病、高血压、肺结核、残疾人、儿童、严重精神障碍、孕产妇、中医药体质辨识、药具、计生家庭特殊人员、建卡贫困户、开展健康教育、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等,健康管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保障。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4.提供并组织实施辖区预防接种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
5.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6.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7.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产为基本内容的“五统一”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8.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重症进行恰当的处理并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9.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置,能开展四肢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骨科手术,能做包皮切除、体表包块切除、痔疮等外科手术,能开展阑尾、疝气等常见下腹部手术,能开展剖宫产、宫外孕、卵巢囊肿切除等妇产科手术。
10.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11.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政策。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工作。
12.提供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武隆区平桥中心卫生院内设4个机构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公卫科、住院部、医务科。下属0个二级预算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261.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1.21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2年减少9.85万元,主要是绩效工资经费拨款减少9.8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261.2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68.2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75.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7.82万元。支出预算较2022年减少13.8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14.2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0.36万元。
三、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1.2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21万元,比2022年减少9.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259.01万元,比2022年减少8.8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20万元,由于2022年乡镇卫生院汇总预算1.84万元,比上年增加0.36万元,主要用于遗属人员生活补助。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重庆市武隆区平桥中心卫生院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2022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0.00万元;公务接待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由于2022年乡镇卫生院汇总预算无单独预算细项金额,无上年对比参照。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单位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12万元,比上年增加0.7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遗属补助项目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0万元,比上年增加0.36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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