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3224144765/2023-0013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3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公示(2023年9月)
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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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日期 专业类型 处罚机关
1 重庆市天尺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袁红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11号 2023/09/14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武隆区潼瑶公寓 肖咸英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4号 2023/09/0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武隆区未满三十民宿酒店 张维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18号 2023/09/0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武隆区浪漫客栈 柯希洪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1号 2023/09/14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武隆区柒悦酒店 陈新华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3号 2023/09/13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武隆区王家大院 王小丽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8号 2023/09/1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7 重庆市山景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萍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17号 2023/09/0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8 重庆市武隆漫拓酒店 王益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5号 2023/09/0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9 武隆区千里行酒店 邓标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武卫公罚【2023】19号 2023/09/0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0 武隆区甜晨苑商务酒店 陈华英 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0号 2023/09/0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1 武隆区乔莫酒店 陈泽梅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武卫公罚【2023】22号 2023/08/21 公共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2 武隆田景仁诊所 田景仁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警告 武卫传罚【2023】24号 2023/09/22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3 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卫生院 蒋小华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 项 罚款 武卫传罚【2023】25号 2023/09/22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4 重庆市武隆区接龙乡小坪村卫生室 田维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警告 武卫传罚【2023】21号 2023/09/08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5 重庆市武隆区接龙乡小坪村卫生室 田维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武卫传罚【2023】22号 2023/09/08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6 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卫生院 杨洪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CR051A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武卫传罚【2023】20号 2023/09/08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7 武隆愉康医院 朱叙兵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YL044A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罚款 武卫医罚【2023】7号 2023/09/11 医疗卫生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 武隆区兴胜健美口腔医院 窦兴胜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CR007A,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警告 武卫传罚【2023】17号 2023/09/12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9 武隆陈廷尤诊所 陈廷尤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武卫传罚【2023】19号 2023/09/11 传染病防治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孙述国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四)项 警告 20230043 2023.9.26 职业健康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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