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6-00048
  • [ 发文字号 ]
  • 武环责改〔2026〕0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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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被责令改正单位:武隆区新豪静建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6MAED0PM37W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石梁子村鹿子堡组36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622接到群众举报:你单位在位于仙女山街道银杏大道仙山里国际文旅生活小镇内从事碎石生产加工。经现场安装有箱式破碎机1台、小型制砂机1台、平行振动筛1套(含皮带传输设备)、轮式装载机1台、履带式挖掘机1台等生产设施设备,并建有简易工棚1个;现场堆放有原石料及成品碎石料,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配套建设有喷淋管降尘设施1套、雾炮机1台,未建设封闭式加工厂房、隔声屏障等污染防治设施。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12月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武隆区新豪静建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停止建设,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投入生产;二是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原石料及成品碎石进行全面覆盖,防止扬尘污染。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十五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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