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武隆县新隆盛铁路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530911701
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新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青春村的三处石料堆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3月至5月期间,累计向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青春村的三处石料堆场转运石料约15万吨,并暂存至今,三处石料堆场均为露天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明远提供的武隆县新隆盛铁路采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明远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明远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
证据1-3,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隆县新隆盛铁路采石有限公司。
4、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李明远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6年1月2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李明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6,证明武隆县新隆盛铁路采石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青春村的三处露天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7、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6〕06号)、2026年4月10日向你公司管理人员阚飞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6〕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三处石料堆场均为露天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排污管理要求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改正情况为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等违法情节予以处罚,经代入公式计算,处罚款人民币37562.5元。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7562.5元(大写:叁万柒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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