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7GD5JL1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杨家村樱桃坪村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杨家村樱桃坪村民小组的“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因自行建设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合格,导致养殖污水从沼液池底部岩缝流出,外排后流入巷子沟,形成长约300米的养殖废水污染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采样监测,巷子沟地表水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数据表》(武环(监)字【2026】第WT8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对进入外环境的粪污进行全面清理,消除影响;二是严格落实好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三防”措施,严防再次发生环境污染及环境扰民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十五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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