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6-00029
  • [ 发文字号 ]
  • 武环责改〔2026〕0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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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7GD5JL1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杨家村樱桃坪村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330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杨家村樱桃坪村民小组的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因自行建设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合格,导致养殖污水从沼液池底部岩缝流出,外排后流入巷子沟,形成长约300米的养殖废水污染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采样监测,巷子沟地表水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数据表》(武环(监)字【2026】第WT8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对进入外环境的粪污进行全面清理,消除影响;二是严格落实好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三防措施,严防再次发生环境污染及环境扰民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十五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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