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小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E7D0456D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46号负2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支队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将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磷尾矿渣擅自倾倒于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栏腰田石料堆放场、羊角街道碑垭村猫儿沟组、凤山街道黄渡村梨子台三处,共计倾倒磷尾矿渣约6000吨。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3日,对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张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1月13日,张林提供的《路基混合材料(磷尾矿)处置合同》;
4.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张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9日,该公司委托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新检字〔2025〕第HJ317-1-1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属实。
6.2025年11月13日,张林提供的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6,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7.2025年12月9日,张林提供的《武隆区梨子台、猫儿沟、拦腰田固体废物处理项目露天堆场现存石料方量核算评估报告》;
8.2026年2月2日,张林提供的《武隆区梨子台、猫儿沟、拦腰田固体废物处理项目预算编制报告》(报告编号:伟沁造价咨字〔2026〕YSBZ-0101);
证据7-8,证明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所需处置费用为25.7445万元。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林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9号)、2026年12月3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6〕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将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磷尾矿渣擅自倾倒于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栏腰田石料堆放场、羊角街道碑垭村猫儿沟组、凤山街道黄渡村梨子台三处,共计倾倒磷尾矿渣约6000吨,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个性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为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裁量等级2),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无从轻、从重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陆佰叁拾叁元(小写:32663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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