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5-00113
  • [ 发文字号 ]
  • 武环罚〔2025〕0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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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湖北昌远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CU4TAL29

地址:湖北省远安县茅坪场镇八角村四组9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2025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武隆区双河镇梅子村页岩气丰202井试采先导性试验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环保审批部门予以批准,于2025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50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双河镇梅子村页岩气丰202井试采先导性试验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并经环保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环保审批部门予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4日对湖北昌远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刘奇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3日对湖北昌远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刘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丰202井试采先导性试验项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9项规定;

证据1-5证明湖北昌远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丰202井试采先导性试验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属实。

6、湖北昌远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湖北昌远聚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8号)、2025年12月9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你公司双河镇梅子村页岩气丰202井试采先导性试验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但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建设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表(裁量等级取2)、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取3)、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投诉情况(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程度(裁量等级1)、整改情况(裁量等级0)、性质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1)等违法情节予以处罚,经代入公式计算,处建设项目2.27%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2.27%的罚款,共计壹万壹仟叁佰伍拾玖元(小写11359.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拔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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