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5-00110
  • [ 发文字号 ]
  • 武环责改〔2025〕0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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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小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E7D0456D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46号负2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磷尾矿擅自倾倒于武隆区和顺镇清水塘村栏腰田石料堆放场、羊角街道碑垭村猫儿沟组、凤山街道黄渡村梨子台三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113日对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张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129日对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张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路基混合材料(磷尾矿)处置合同;

5《监测报告》新检字【2025】第HJ317-1-1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属实

6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康鼎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并规范处置擅自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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