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5-00108
  • [ 发文字号 ]
  • 武环罚〔2025〕0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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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坤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CG3RDY46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园区北路8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916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负责实施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园区北路83幢的生物质气化供热装置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3项规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取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916日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均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916日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场负责人石某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929日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929日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场负责人石某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3项规定;

7《武隆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证明》。

证据1—7证明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生物质气化供热装置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属实

8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

20251021日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石某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9证明经现场复查确认,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已停止建设生物质气化供热装置项目。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1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第一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违法行为各项因子取值情况分别如下:1.项目建设进程为试生产阶段,裁量等级42.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3.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4.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5.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6.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7.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38.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依据取值情况,带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肆拾贰元(小写:63242.00元),并于202510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6号);202511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08号),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园区北路83幢建设的生物质气化供热装置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取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明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综合考量,本次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可在裁量幅度范围内实施一般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肆拾贰元(小写:63242.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前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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