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负责人:李汶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YUB4F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20号
建设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徐家村仟口组鹰咀岩
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负责实施的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科研基地特高压试验段线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的3基试验塔变更建设地点后,在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共建协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建特高压试验线路图》、重庆市武隆区发改委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武隆发改发〔2023〕17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00156202300015号)、武隆野外站特高压试验线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00156202400018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4〕10号)、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科研基地特高压试验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成立文件、业主项目部组织机构表;
证据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5.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黄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黄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5-7证明你单位负责实施的3基试验塔变更建设地点后,在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8号);2025年11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不罚告〔2025〕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在发现违法后立即主动停止建设并前往我局对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