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武隆区南溪沟至北滨广场段排水排涝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511-500156-04-01-405688)和《武隆区南溪沟至北滨广场段排水排涝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武隆区南溪沟至北滨广场段排水排涝工程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乌江北岸,为新建项目。工程起于武隆城区南溪沟附近已建乌江北路沿江高架137号桥台(乌江大桥上游约300m),终点与北滨广场附近乌江北路既有衡重式防洪墙搭接,新建防洪墙长度约753m,其中:衡重式防洪墙90m、U型防洪墙219m、箱型防洪墙约444m;新建植草护坡20455.56m2、格构植草护坡5943.35m2,下河梯步6处;结合防洪墙新建乌江北路,采用城市次干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30km/h,布置双向四车道,线路总长852m。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防洪工程级别Ⅳ等小(1)型,堤防级别为4级,洪水标准设计为20年一遇。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7.01hm2,其中,永久占地4.61hm2,临时占地2.40hm2,土地性质均为城市规划用地和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本工程占地类型现状为:耕地1.61hm2(旱地1.61hm2)、草地2.12hm2、交通运输用地0.87hm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12hm2、住宅用地0.46hm2、其他土地1.83hm2。
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5.28万m3(含表土剥离0.17万m3),回填总量13.38万m3(含表土回覆0.07万m3),一般土石方余方1.80万m3,余方运至乌江白马电航枢纽工程库区武隆区城段防护工程(北岸乌江二桥至乌江大桥段)建设回填利用;表土剩余0.10万m3,堆存于表土堆场中,用于南溪沟地块建设绿化覆土。
本项目计划于2026年4月开工,2027年7月建成,总工期16个月。工程总投资26818.7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657.62万元,独立费用2614.45万元,其他静态投资2546.66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面积为7.01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96.4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542.8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53.58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8.81万元,临时措施20.73万元,独立费用12.94万元,基本预备费1.2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82884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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