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炭坪子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509-500156-04-01-637516)和《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炭坪子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炭坪子公路改扩建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为改扩建工程,公路等级为小交通四级Ⅱ类公路,道路全长7.127km,主要建设内容涵盖路基、路面、涵洞、安防设施、边坡防护等。
道路起于原起点G319国道K2291+024、止于原止点X788县道K17+100,在原有3.29km简易机耕道基础上优化布线,全线设置平曲线76个,直线最大长度230.015m,最小平曲线半径15m,控制最大纵坡9.925%,最短坡长86.83m,平均填土高度2.271m,最大填土高度12.553m。路基宽度6.5米,采用0.5m路肩+5.5m行车道+0.5m路肩的6.5m宽路基断面,路肩采用C25混凝土浇筑,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涵洞钢筋混凝土圆管涵19道197m长,交通安全设施波形护栏6290m、交通标志 22 块和其他设施等。边坡防护主要采用M7.5浆砌块石或砼浇筑挡墙、Φ8mm钢筋网+Φ25mm锚杆+C20喷射混凝土挂网喷锚、C25混凝土框架梁+Φ8mm钢筋网+喷播草籽等框架梁挂网喷播等边坡防护。
项目总占地面积9.01hm2,均为永久占地,其中林地8.06hm2、草地0.46hm2、耕地0.12hm2、交通运输用地0.37hm2,项目土石方总量17.75万m3,其中,总挖方量12.31万m3,总填方量5.44万m3,弃方6.87万m3,运往重庆市武隆银盘抽水蓄能电站3#转存料场堆放,运距约3.5km。
项目拟于2026年2月开工,2027年1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工程总投资为7994.7962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费用为6273.7758 万元。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的改(迁)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01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32.7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为96.19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为136.52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92.2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99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22.6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11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2.6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57.08万元、独立费21.42万元,预备费7.0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6203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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