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3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7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武隆区江口至文复公路升级改造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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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畅安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武隆区江口至文复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201-500156-04-02-787429)和《武隆区江口至文复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武隆区江口至文复升级改造工程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文复苗族土家族乡兴隆村、西山村,工程起点为文复街口(地理位置:107.951053E29.279661N,起点桩号K11+200.000),途经芙蓉洞接待中心(桩号K25+300.000),止于江口派出所(地理位置:107.883064E29.239911N,终点桩号K27+751.053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武隆区畅安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性质为改建

工程起点为文复街口桩号K11+200.000,途经芙蓉洞接待中心桩号K25+300.000,止于江口派出所桩号K27+751.053,全线共设置四处断链,累计断链长6.52m,项目路线全长16.558km,全线新增桥梁2座、涵洞22道。主要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和安保设施。

项目主要由道路工程、弃渣场2部分组成,属于点线结合项目。项目涉及拆迁房屋院坝、拆迁围墙、拆迁花台等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项目总用地面积27.83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4.12hm2,临时占地面积3.71hm2。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挖方量为29.20m3含表土剥离2.00m3,填方量为12.36m3含表土剥离2.00m3),余方16.84m3运至项目区内布置的2处弃渣场处置。

项目已于20231月开工,预计完工时间为20249月,总工期21个月。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3024.4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270.86万元,资金由业主自筹及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6.83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23.75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投资87.76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435.99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包括工程措施费19.70万元,植物措施费0.12万元,监测措施费1.82万元,临时措施费12.76万元,独立费用12.34万元,基本预备费2.0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9620。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429.02万元,植物措施费6.97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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