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和顺镇沙子沱村石拱坝村民小组水井湾至青木池村川户村民小组干洞湾森林防火道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5001562024041TZXM071)和《和顺镇沙子沱村石拱坝村民小组水井湾至青木池村川户村民小组干洞湾森林防火道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和顺镇沙子沱村石拱坝村民小组水井湾至青木池村川户村民小组干洞湾森林防火道路位于武隆区和顺镇沙子坨村和青木池村,起点坐标为:经度107.43780792、纬度107.43780792,终点坐标为:经度107.41182134、纬度107.41182134。本工程主要由三条道路组成,包括主线、支线一和支线二,道路全长5.747km。主线起于沙子坨村水井湾,途经龙洞湾、穿心堂、赶场湾、松林垭口,止于青木池村干洞湾,路段长5.298km;支线一搭接于主线K2+460处,路段长0.226km;支线二搭接于主线K3+020处,路段长0.223km。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设计速度为15km/h,路基宽度5.5m,行车道宽度4.5m。施工方面布置1处施工场地,3处表土堆场。
工程占地面积共计8.13hm2,其中:永久占地7.79hm2,临时占地0.34hm2。工程挖方量为10.26万m3,填方量为9.19万m3,余方量为1.07万m3。余方运至大唐国际武隆兴顺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和顺风电场1#弃渣场堆存,和顺风电场水保方案已于2022年5月28日取得武隆区水利局批复(武隆水利许可〔2022〕11号),该弃渣场目前已修建挡渣墙,设计容渣量6.12万m3,已堆渣约1.87万m3,剩余容渣量4.25万m3,剩余的堆渣容量满足本项目弃渣需求。大唐国际武隆兴顺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协调好相互依托的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保证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措施不漏项。
本工程总工期为12个月,已于2024年1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竣工。工程总投资为262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17万元),根据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大唐国际武隆兴顺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本项目由重庆大唐国际武隆兴顺风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本工程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及房屋拆迁,不涉及拆迁安置。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13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48.05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50.6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97.41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10.58万元,植物措施11.83万元,监测措施费6.21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2.81万元,独立费用19.73万元,基本预备费4.8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382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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