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隆行政区域内的水系管理,全面实行河长制,保障水系名录的河、溪、沟行洪安全,发挥水系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水系为武隆行政区域内纳入全市水系名录的河、溪、沟。
第三条 武隆行政区域内水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武隆行政区域内水系的统一管理工作。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水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水系的日常管护。
第五条 武隆行政区域内的水系按照河、溪、沟分类管理,按照区级管河,街道办事处、乡镇管溪,村(居委)管沟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 武隆行政区域内水系全面纳入河长制管理。实行区级河长主治,负责协调解决河道治理、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乡镇级河长主管,负责按规定周期和事项进行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村级河长主巡,负责河道全面日常巡查,劝阻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及日常管护。
第七条 对纳入全市水系名录的河,分别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八条 对纳入全市水系名录的溪,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办事处、乡(镇)在依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纳入全市水系名录的沟,由村(居委)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第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计划组织对纳入全市水系名录的河、溪、沟的管理范围开展划界工作,编制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经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划定。
(一)已划界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划界的成果确定;
(二)未划界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有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且达到当地防洪标准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防洪护岸工程背水侧护堤地外缘线之间的区域,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工程结构背水侧边界线外延5米划定;
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未达到当地防洪标准或无防洪护岸工程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当地防洪标准对应洪水位与地表交线之间的区域。武隆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河道,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确定洪水位,其余河道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确定洪水位。
第十二条 加强纳入全市水系名录的河、溪、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和开展涉河特定活动前按照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的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持续推进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纵深推进河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涉河建设项目、涉河特定活动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河的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河、溪、沟的河道治理。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河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参与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整治阻水片林、高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问题,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第一时间核实和劝阻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辖区内溪的河道治理计划,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相关规划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武隆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1―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