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6-00015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6〕第0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3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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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重庆武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大业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622-7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96711427T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6119日对你公司所管理的木根水厂超许可取水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管理的木根水厂于2025年度未按批准的取水量超量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及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警告及于2026215日前完成新的取水许可证办理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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