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47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4〕第14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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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陕西荣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双威迎宾广场52单元7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LKU15Y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78对你公司修建的渝湘高速公路复线(巴南至彭水段)白马山隧道出口河道整治(郭溪沟肖家沟段)没有全部按批复内容进行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8开始修建的渝湘高速公路复线(巴南至彭水段)白马山隧道出口河道整治(郭溪沟肖家沟段)没有全部按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2:采取补救措施。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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