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34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4〕第10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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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汤*、杨*玲、梁*

法定代表人:黄建松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313重庆市武隆区2023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鲁家岩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单位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在岗履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企业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重庆市武隆区2023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鲁家岩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汤毅、技术负责人杨晓玲、安全员梁立未按相关规定在岗履职;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及相关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2、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鲁家岩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经理汤*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鲁家岩综合治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杨*玲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4、重庆市建松工程有限公司鲁家岩综合治理项目安全员梁*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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