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3-00052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3〕第1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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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艾燕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大顺路665-39

营业执照:91500107MA5UPRPE7L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1215对你公司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在长坝镇前进村扯青岩发电站渠道前池100米处建设取水设施进行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于20227月在长坝镇前进村扯青岩发电站渠道前池100米处开始修建取水设施并于20231210日起进行取水供焦页156平台钻井使用,存在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附件32序号:违法情节:轻微;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逾期10日以内补办有关手续并被批准的3.未造成危害;具体标准:免于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免于处罚;

2、限期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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