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润龙水利工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燕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151号
营业执照:9150023275622280X4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所管理的大河沟水库超许可取水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管理的大河沟水库于2023年1月至10月,未按批准的取水量超量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采取补救措施。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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