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3-00033
  • [ 发文字号 ]
  • 武水利罚〔2023〕第0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华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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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水利罚〔2023〕第08

违法当事人:武隆区华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华庚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何家堡村窑罐厂组6

营业执照91500232MA5XE79M9B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89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石梁河支流铁厂沟何家堡河段(小地名煤炭洞)河道管理范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公司于202333日底开始,违法占用石梁河支流铁厂沟何家堡河段(小地名煤炭洞)河道管理范围,5月整改后于8月再次违法占用该河段。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图片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八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原则:“(一)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并采取补救措施。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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