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邹家村调委会迂回调解 促邻里和谐
日期: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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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浩口苗族仡佬族乡邹家村调委会成功化解一起残疾人故意伤害案件,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残疾人邓某航自幼残疾,主要表现为听力弱和精神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月30日下午,邓某航因为邻里之间琐事,持刀砍伤了邻居舒某,导致舒某头皮破裂,血流不止。舒某亲属立即把舒某送到浩口乡卫生院抢救治疗,同时报警求助。石桥派出所民警与浩口乡政府干部一同将邓某航送到武隆区博爱医院接受治疗,让其不再伤害他人。 

通过一周的治疗,舒某基本康复出院,在家继续疗养。其亲属要求邓某航的监护人邓某明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舒某的亲属向邹家村调委会求助,请求调解。邹家村调委会及时与邓某明联系,转达了舒某亲属的意见,“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600余元。”通过沟通,邓某明拒绝赔偿,“我都近70岁了,靠低保生活,我儿子本身是残疾人,是舒某挑起事端,我是不承担责任的......” 

随后邹家村调委会召开调解员会议,对该纠纷进行认真研究,决定调整调解思路——走“亲戚路线”,拟通过邓某明的亲戚李某做其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邻里和睦等方面开导邓某明。最后,邓某明答应只承担医疗费,其他费用不愿意承担。 

调解员转达了邓某明的意见,舒某亲属对该意见有异议。于是调解员开导舒某的亲属,“你提出的要求也是较为合理的,考虑到邓某明家庭困难,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低保生活,何况大家是邻里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大家还要比邻生活,能否只考虑医疗费......”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舒某亲属同意只赔偿医疗费2980元。于是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不再因为此事件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并相互赔礼道歉。 

最后,调解员也提醒邓某明,“邓某航治疗结束回家之后也要加强管理,不要再出现类似情况,利人利己利社会。” 

“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他人其监护人要承担责任,考虑到邓某明的家庭实际情况,负责医疗费,既合法也合理,主要目的是邻里和谐,社会稳定,关爱弱势群体。”邹家村支部书记邹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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