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名称 | 监管对象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可删除) | 法定依据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 | 武隆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 |
2 | 对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 | 武隆区内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住所、资金、仪器设备、每个业务范围的鉴定人数); 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环境损害); 是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超过1年; 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 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鉴定讨论和复核、鉴定文书签发等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 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
3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 | 武隆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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