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81482585G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7号2单元4-1
法定代表人:韩*
身份证件号码:350181************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7号2单元4-1的重庆市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助餐厅厨房的冻库中存放有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净含量900克×2、保质期为18个月、品名为“速冻调味鲱鱼排”的预包装食品4盒,该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我局于2021年 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29日调查终结。
经查:2008年11月25日,当事人取得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10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业态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经营的餐厅正常营业至今。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日,从重庆江博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品名为速冻调味鲱鱼排的预包装食品共4盒,进购单价为68元/盒,计购进金额272元。该批食品外包装为方形纸盒,外包装盒上标注有:产地为福建省漳州市、制造商为海之幸华昌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净含量900克×2、保质期为18个月等字样。购进后通过解冻、切片后装盘,用于当事人经营的自助餐厅(火锅),供消费者挑选食用。截至2021年6月2日,尚有4盒自助餐厅厨房的冻库中待经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272元。
因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于餐厅制售的菜品中,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自然人的身份以及委托与被委托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受委托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21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金额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由海之幸华昌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900克×2的“速冻调味鲱鱼排”4盒;
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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