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佰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WCTQ25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新春村仙双农家苑128号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酒类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等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新春村仙双农家苑128号的佰万家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4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07日,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于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租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新春村仙双农家苑128号房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637.5元,违法所得为857.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对房东周皓亮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重庆市佰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进销台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武隆市监处告字〔2021〕 5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1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7.36元;
2、罚款7000元。合计罚没款7857.36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3844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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