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区农业农村委领导简介、领导工作动态,区农业农村委机构设置。
(二)区农业农村委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计划、规划等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
(五)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由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一)线上渠道
武隆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cqwl.gov.cn/);
(二)线下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07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6号;电话:023-81125001)查询相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书面提交。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6号区农业农村委2007办公室;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6号;邮政编码:40850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关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6号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3-81125001(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督查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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