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武隆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隆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规模要求。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加工或流通农业产品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企业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效益。近年实现盈利,并依法缴纳税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支付土地流转金、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违法经营行为。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以下;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户以上,或常年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对农户增收效益特别明显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7.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拥有商标或品牌、区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创业创新大赛等奖项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鼓励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优先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证明,非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区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要求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2.区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3.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提交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会议审定,并予以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具备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2.享受区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自觉执行区委、区政府和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2.自觉围绕“三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主动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3.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每两年对区级龙头企业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区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报送材料。区级龙头企业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证明,非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区农业农村委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组织专家对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会议审定。
3.区农业农村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审定结果。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税金、带动农户等方面发展快、效益好、规模大的区级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资金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加强对本辖区内龙头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制定的《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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