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2886/2026-00163
  • [ 发文字号 ]
  • (2026)武民遗管字第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6-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8-0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民政局
  • [ 有性 ]
担任遗产管理人公告
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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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刘洪(身份证号50023219860103****20231222日去世,生前住所地为重庆市武隆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刘洪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或已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出具自愿放弃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继承遗产。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以20260156民特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为刘洪的遗产管理人。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公告如下事项:

1.若有持有被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文书、与被继承人存在遗赠扶养关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机构或人员,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说明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说明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文书、说明机构或说明人与刘洪存在扶养、被扶养或遗赠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若有刘洪的债权人、债务人,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 债权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2)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对被继承人财产依法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机构或人员,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说明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说明人的身份证明;(2)对被继承人财产依法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证明材料。

4.在遗产管理分配方案执行前,任何遗产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未经遗产管理人书面同意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将遗产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

(2)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其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从权利;

(3)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

5.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会务费、保管费、诉讼仲裁费等)及委托代理机构报酬,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

6.若有刘洪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2)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

本公告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存在上述情况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材料邮寄或提交至本局。

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对核查后的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77725611

联系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中路30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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