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武隆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武隆府办发〔2019〕9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民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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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2023年6月5日
武隆区民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武隆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武隆府办发〔2019〕95号),结合本区民政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进行审核的程序。
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程序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奖励;
(六)行政确认;
(七)行政给付;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政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判断标准,详见附件2《武隆区民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实行分级法制审核制度。
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形。
区民政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送审,需征求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全面征求意见。
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万以上罚款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许可证件、批件的;区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和局法律顾问法制审核后决定。其他处罚决定由承办机构负责审核。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机构填写《武隆区民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向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送审材料。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一次性告知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局法制审核机构予以退回。
(二)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4);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时,与承办机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相关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将《武隆区民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并送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机构提请法制审查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应当包含在法定期限内,严禁超期限提请法制审查。
第七条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材料;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评估、鉴定报告;
(八)法律规定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及时反馈承办机构。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建议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五)对于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六)对于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七)对于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九条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法制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承办机构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该执行而未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隆区民政局法制审核成员名单
2.武隆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武隆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4.武隆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武隆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宗小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东义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晓梅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伦亮 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邓 娇 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佘 芳区民政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熊小军 区民政局救助科科长
廖茂月 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科长李江华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
陈 利 区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科长
吕璐熠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冉 莉 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主任
冉桂英 区婚姻收养登记处主任
陈德福 区殡葬管理所负责人
傅 咏 区民政局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日常法制审核工作。
附件2
武隆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项目 |
1 |
行政 许可 |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 ||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 ||
2 |
行政 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1.拟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万以上罚款的; | ||
2.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的处罚; | ||
3.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许可证件、批件; | ||
3 |
行政强制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收缴被取缔的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
4 |
行政检查 |
开展除国家要求之外的专项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案。 |
5 |
行政给付 |
除国家政策外的,我区行政给付的相关文件 |
6 |
行政奖励 |
本系统以区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
7 |
行政确认 |
规范行政确认相关程序与标准的文件。 |
8 |
其他 |
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
附件3
武隆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申请表
承办机构 (或执法机构) |
| ||
申请时间 |
|
执法人员 |
|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
| ||
承办机构 决定意见 |
| ||
承办科室(或执法机构)意见 |
经办人: 承办科室(或执法机构)负责人: |
附件4
武隆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文书编号:
案由 |
| |||
承办机构 |
| |||
当事人 |
| |||
执法人员 |
|
报送日期 |
| |
承办机构 决定意见 |
| |||
局法制审核机构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否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否 | |||
主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是□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否 | |||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否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否 | |||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否 | |||
审核人: 年月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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