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2886/2024-00038
  • [ 发文字号 ]
  • 武隆民政发〔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民政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武隆区民政领域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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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民政服务机构:

按照《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武隆建发〔202410号)要求,决定在全区民政领域开展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武隆区民政领域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2024222


武隆区民政领域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阶段性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均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公办(含公办民营,下同)民政服务机构消防验收备案率达到100%,民办(含民建公助,下同)民政服务机构消防验收备案率不低于50%

二、工作原则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开展,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机构,排查整治后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机构,排查整治后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三、排查范围

全区所有民政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四、工作分工

公办机构由区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填报情况建立全区台账组织整改及后期评估,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排查及相关配合工作;民办机构由区民政局指导、属地乡镇(街道)配合、企业主体自主开展排查整治。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4220日-229日)。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对辖区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大摸底大排查,填报《全区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问题大起底排查表》(附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31日-831日)。

1.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排查出的台账,邀请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检查,列出问题清单。

2.区民政局按照问题清单,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统一开展整改工作,相关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整改过程中的政策宣传解释、施工安全监管等工作。

3.现场整改结束后,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各民办服务机构参照“排查-整治-评估-报送整改情况”的流程自主开展相关工作。

(三)申报验收(备案)阶段(202491日-1031日)。

区民政局收集全区公办、民办机构整改工作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开展排查整治或经再次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予以关停。

、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压实责任,落实一名专人跟踪实施,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公办机构的“政府+企业”双重主体责任属性,加强公办民政服务机构的资产管理、维护,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动作为,做好本辖区遗留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要求,填报《全区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问题大起底排查表》(附件),做到“一事一档、留档备查”,于2024227日前经主要领导审定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渝快政报送区民政局(联系人:李江华,联系电话:7772552518983333038),逾期未报视为无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项目。


附件

全区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问题

大起底排查表

排查单位(章):

项目
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属行业部门



建筑面积/层数
(㎡/ F


开工时间


投用时间



建筑分类
具体描述


建筑分类编号



建设单位



使用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消防设施排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问题
及形成原因
(简要描述)




排查人员(签字):


被排查单位人员(签字):



排查时间:


填表说明


一、建筑分类编号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填写,并在具体描述一栏中填写详细建筑情形:
1.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须作简要描述,重点填写整改难度大、周期长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问题的主要原因。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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