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规范适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司发〔2022〕2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组织登记及慈善组织认定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民〔2023〕1号)等文件要求,为我局对纳入证明事项目录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慈善组织认定住所使用权证明”等事项制定了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现予以公布,社会组织登记及慈善组织认定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武隆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重庆市武隆区慈善组织认定住所使用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武隆区民政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武隆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或验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民政部门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拥有符合规定的活动资金。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民政部门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交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民政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有权对此承诺事项进行调查核查;调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协调其他部门协助核查等。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终止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
2.如在成立登记后发现,情况较轻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民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民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拥有符合规定的活动资金;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等;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民政部门:
(签字或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民政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重庆市武隆区慈善组织认定住所使用权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民政部门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住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慈善组织认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证明的内容
慈善组织拥有符合要求的合法住所使用权。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民政部门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规定,提交慈善组织住所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民政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有权对此承诺事项进行调查核查;调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协调其他部门协助核查等。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终止慈善组织认定;
2.对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撤销认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民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民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拥有符合要求的合法住所使用权;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等;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民政部门:
(签字或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民政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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