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涉及交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和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研究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二)根据全市的总体布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全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规划,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拟订铁路、民航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公路建设、航运发展、港口布局、岸线使用、枢纽站场、运力调整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综合平衡全区交通运力,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公共客运等各种运输方式;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国家、重庆市制定的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区内水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全区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区内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公路、港口、码头、航道、枢纽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并指导其养护和维护;监督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和维护。
(六)承担交通运政、路政、港航管理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赋予交通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负责交通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区交委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行业的推广和应用;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和培训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运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交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高峰客运;承担交通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承担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负责交通行业宣传工作。
(十一)承担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公路养护、道路客运、水运等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