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关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高速巴彭路6标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和相关审批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高速巴彭路6标项目使用武隆区白云乡红星村茨竹林组、大槽组,红云村牛栏溪组共1.545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临时用地(具体用途:生活用房、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其中农用地1.5455公顷(耕地0.460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四至界畔以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请你司严格执行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和出租。
三、此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若未及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延期合同,本批文自动失效)。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自行拆除构建筑物,若使用期内遇国家建设、公益事业需要,需无偿拆除(迁出),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自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你司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履行土地恢复和复垦责任,并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属人。
此复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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