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0-00072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规资征补公〔2020〕15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茶园等2个村5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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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角街道清水村茶园等2个村5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587号)依法批准征收,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土坎镇清水村茶园等2个村5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武隆府地〔202029号)。根据清理调查登记及公示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本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0630日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茶园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梁子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清水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4.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5.征收羊角街道松树村龙洞弯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720

(联系人:杨世勇;联系电话:13509463307

附件1

     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茶园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587号)批准,本次征收茶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0865亩。经测算,本次征地应安置6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22.2124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17.76996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4.44249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5万元/人。

(一)安置对象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征地安置人员由羊角街道清水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支付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武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安置人员个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后,在茶园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茶园村民小组报清水村委会和羊角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由羊角街道办事处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申报参保。

(五)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执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3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亩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四)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5000/亩,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亩,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0000/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亩。

、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监督检查

(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羊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附件2

    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梁子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587号)批准,本次征收梁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7635亩。经测算,本次征地应安置1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0.9925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0.79404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0.19851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5万元/人。

(一)安置对象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征地安置人员由羊角街道清水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支付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武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安置人员个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后,在梁子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梁子村民小组报清水村委会和羊角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由羊角街道办事处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申报参保。

(五)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执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3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亩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四)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5000/亩,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亩,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0000/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亩。

、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监督检查

(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羊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附件3

     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清水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587号)批准,本次征收清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99.8385亩。经测算,本次征地应安置22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129.7900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103.83204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25.95801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5万元/人。

(一)安置对象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征地安置人员由羊角街道清水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支付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武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安置人员个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后,在清水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清水村民小组报清水村委会和羊角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由羊角街道办事处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申报参保。

(五)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执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3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亩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四)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5000/亩,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亩,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0000/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亩。

、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监督检查

(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羊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附件4

    征收羊角街道清水村盖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587号)批准,本次征收盖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6.9315亩。经测算,本次征地应安置15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87.0109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69.60876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17.40219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5万元/人。

(一)安置对象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征地安置人员由羊角街道清水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支付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武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安置人员个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后,在盖坪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盖坪村民小组报清水村委会和羊角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由羊角街道办事处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申报参保。

(五)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执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3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亩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四)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5000/亩,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亩,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0000/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亩。

、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监督检查

(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羊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附件5

    征收羊角街道松树村龙洞弯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1587号)批准,本次征收龙洞弯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346亩。经测算,本次征地应安置3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万元/亩,共计6.9498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5.55984万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1.38996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5万元/人。

(一)安置对象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

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征地安置人员由羊角街道松树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支付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武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安置人员个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后,在龙洞湾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龙洞湾村民小组报松树村委会和羊角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由羊角街道办事处函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申报参保。

(五)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武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执行(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3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亩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四)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5000/亩,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亩,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0000/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亩。

、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支付完毕后30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交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监督检查

(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羊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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