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0-00060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规资征补公〔2020〕12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4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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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2298号)依法批准征收,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武隆府地〔202028号)根据清理调查登记及公示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定额补偿标准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131号)等法律法规编制了《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本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068日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624



附件

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发〔201835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定额补偿标准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131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隆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2298号)批准,征收土坎镇关滩村联合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3。经调查,村民小组人员已全部安置,在本次征地不再作人员安置。

二、征收土地定额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本次实际征收面积3,标准每亩2.6万元,共计7.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统筹资金标准每亩1.04万元,共计3.12万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征地定额补偿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4.68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部门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被征耕地的青苗按照2000/亩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耕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花草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的4000/亩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标准府发201835按附表四执行。由征地部门将综合定额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支付给所有者

(三)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用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武隆府发201835号文件规定,苗圃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12000/亩(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补偿标准为6000/亩,其它林地补偿标准为3000/亩。并由征地部门林木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支付给所有者

四、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土地征收各类补偿费支付完毕之日起15日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补偿安置后土地上的青苗、林木及花草等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村民小组和农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五、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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