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25002320086913012/2024-00006
  • [ 发文字号 ]
  • 武隆供联发〔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供销合作社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2024年供销系统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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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属企业,各基层供销社

现将《2024年供销系统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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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供销系统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发〔202439号)文件,结合武隆区供销系统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中的中坚作用,围绕服务粮食安全生产,解决“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问题,大力开展土地全托管和多环节托管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国建设;围绕服务强村富民综合改革,不断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推动系统全面参与全市“四千行动”,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增加村集体和小农户收入;围绕供销系统“1+4+N”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搭平台、建体系、树品牌、强服务、增效益”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系统上下联合合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是聚焦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这条主线,树立大食物观,坚持把粮油作物生产服务作为重点,帮助小农户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服务难题。二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工作主要支持耕、种、防、收全托管服务或三个环节以上的生产服务,必须坚持全程生产托管作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三是聚焦提升为农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旨在提升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必须坚持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闭环运行,确保服务主体是供销合作社持股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四是聚焦为小农户提供服务。试点工作要围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小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必须坚持把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任务目标。2024年社会化服务扶持资金82万元,计划服务任务面积1万亩,扶持一批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重点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托管服务补贴,主要包括稻谷、油菜、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服务。试点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资金主要补助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或三个环节以上托管服务。不具备全程托管服务条件的作物,可因地制宜选择集中育秧(苗)、农作物秸秆还田(利用)、仓储烘干等环节,确保开展三个环节以上托管服务。区供销合作社将资金补助重点放在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开展服务,推动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二)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与农业部门社会化服务交叉补助不得超过上述补助标准总量。项目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服务组织流转土地且自行生产服务的和经营主体(服务主体)间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不纳入补助。各托管作业环节补助标准如下。

1.耕: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36/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40/亩;

2.种: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28/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30/亩;

3.防: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20/亩;

4.收: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28/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45/亩;

5.仓储烘干: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28/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30/亩;

6.秸秆粉碎还田(利用):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8/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20/亩;

7.全程托管: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10/亩,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130/亩。

(三)择优选定服务主体。参与试点工作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区供销合作社按照公平、公开、择优、规范原则供销系统范围内选择供销合作社持股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服务主体应当具备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服务主体选定后要向社会公示,鼓励全区供销系统内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农业生产作业服务。

(四)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区供销合作社将组织系统内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各基层供销社要负责做好服务主体的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未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不接受供销合作社监管的服务主体不享受补助资金。承担农业农村部门服务工作的供销系统服务主体,也应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但开展的服务地块和面积不得多头重复计算,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规范服务工作流程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对服务合同进行规范,推广使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渝农办发〔2020137号),指导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集中培训。2024年上半年,已经实施的生产服务环节,要按照本文规定的条件,逐项审核,补齐相关程序和资料。要指导服务主体按照“村村旺·农服通”平台填报流程,上传服务凭证。主要有: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

(六)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各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推动系统内服务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充分发挥两委”作用将有托管需求的农户组织起来,盘活撂荒地、小地块,推动土地集中连片。要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支持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采取生产托管方式,耕、种、防、收全程托管服务或以上农业生产服务环节委托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通过组织小农户统一购买生产托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收

(七)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注重发挥村“两委”在组织、宣传、发动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以利益联结促农增收,助力强村富民。一是服务增收,积极推广“供销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供销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等服务模式,支持服务主体将服务收益不低于3元/亩的标准支付给村集体,增加村集体组织经济收入。二是返利增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通过产供销服务,延长产业服务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将加工、销售等环节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二次返利给村集体。三是分红增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供销合作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采取“保底收益+股份分红”等方式,分红给村集体和农户。鼓励各试点区县供销合作社探索更多市场化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小农户构建多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八)培育典型示范基地。区供销合作社将结合不同农业产业,打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基地2—3个,探索发展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模式、返利分红机制。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方式,培育绿色农业、有机农业、订单农业示范基地,带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示范基地的服务企业,区供销社将适度给予奖励。

(九)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区供销合作社牵头对全系统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审核验收,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验收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也可以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实地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区供销社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工作沟通协调,规范验收工作流程,验收结果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将充分利用“村村旺·农服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开展验收,提高工作效率。区供销合作社对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结果按照10%比例对服务主体进行抽查。

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兑现。对补助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实施企业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向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十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各实施企业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执行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要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评价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重要抓手来抓。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企业负责人任成员的武隆区供销系统2024年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强化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企业要总结项目成功的典型经验,不断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项目实施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项目计划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时上报项目绩效评价和工作情况总结。

(三)强化纪律要求。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主体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除追回补助资金外,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和实施财政支农补助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乡镇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提炼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小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经济效益,自愿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1.武隆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样表)

2.武隆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样表)

3.武隆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样表)

4.武隆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花名册(样表)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

附件1

武隆区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组织名称

(盖章)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农机具原值

(万元)


农机数量

(台、套)


从业人数


服务组织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报服务地点及作物名称

申报服务内容环节及作业量(亩)

全程托管

(耕种防收)

小计

***组水稻














合计







村(居)委会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区供销合作社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武隆区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序号

作物

名称

服务环

节内容

作业

地点

作业

时间

作业量

(亩)

服务价格(元/亩)

收费总额(元)

补助抵减额(元)

优惠减免额(元)

服务人员签字

服务对象签字

服务对象电话



































































































































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须由服务人员(操作机手)、服务对象代表双方签字,村委会签字盖章生效。

附件3

武隆区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量验收表

服务组织(章):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序号

服务对象

作物名称

服务环节内容

服务地点

填报作业量(亩)

验收作业量(亩)

补助标准(元/亩)

补助金额(元)

服务对象满意度

备注
























































合计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机构签字(盖章)

注:1.服务对象与服务合同签名一致;2.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此表一式二份,服务组织和验收组织单位各一份。

附件4

武隆区供销系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服务组织

(补助对象)

服务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环节内容

验收作业量(亩)

补贴标准

(元/亩)

补贴金额(元)

服务组织开户行及账号




























合计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县(市、区)乡(镇、街 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亩(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 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___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亩,服务面积     亩,总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社会化服务费总额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元,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直接向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间: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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