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区公安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部署全区公安工作。
2.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公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动态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政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与对策。
3.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民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等工作,拟定有关方案和措施,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4.预防、制止和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件,查处治安案件。
5.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公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依法管理全区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区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活动;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组织、实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8.负责公安警卫工作,组织实施对重要警卫对象和目标的安全警卫。
9.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法,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0.监督管理计算机及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工作。
11.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2.规划组织全区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3.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职责。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