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武隆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武隆发改发〔2023〕216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武隆区自来水销售价格上次调整时间为2010年,至今已12余年。随着经营成本的增大,原有的自来水价格已难以支撑企业的正常运营,自来水价格与运营成本倒挂,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供水需求,企业向区发改委提出了调价申请。
二、调价依据及原则
(一)调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7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第45号令)《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定价目录》(2021年版)《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等。
(二)调价原则。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三、水价调整的必要性
(一)促进节约用水。合理上调供水价格,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及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为了有效弥补供水的合理成本。武隆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是2010年制定的,至今已12余年,由于原材料和人力成本上升、城镇供水规模不断扩大,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本逐年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增加。合理上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排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四、定价权限及价格调整程序
(一)定价权限。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发改规范〔2021〕15号)规定,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价格调整程序。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基础上,提出了拟调价方案,并经区政府同意启动了价格听证程序,在武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先后发布了公告1、2号,公告期结束后召开了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五、水价分类及调价标准
(一)水价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二)调价标准。全区居民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原执行价格上统一上调0.6元/m³(含原水费0.14元/m³),特种用水价格在原执行价格上上调2元/m³。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对度假区实行淡旺季价格,旺季价格试行一年;淡季时间为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旺季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武隆区供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m³
区域 |
类别 |
264m³/年以下 |
265 m³ —360m³/年 |
361m³/年 以上 |
旺季(7月1日—9月30日 |
备注 |
城区 |
居民 |
2.8 |
3.46 |
5.6 |
非居、度假区、乡镇、特种用水未执行阶梯价格;度假区旺季价格试行一年。 | |
非居 |
3.8 |
|||||
乡镇 |
居民 |
2.7 |
||||
非居 |
3.2 |
|||||
度假区 (仙女山、白马山) |
居民 |
3.2 |
4.1 | |||
非居 |
4.6 |
5.9 | ||||
特种行业用水 |
6 |
(三)相关政策。一是各供水企业对供区范围内执行居民类用水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执行;二是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水销售价格按2.2元/m³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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