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2018年,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资局行文下发了《关于确定我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武隆发改发〔2018〕490号)。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文件存在不合理规定,加之机构改革后,物业主管部门发生了调整,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区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含配套停车场,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二、收费标准
我区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基准价)如下:
物业类别 |
金额单位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有电梯普通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90 |
1.20 |
1.50 |
1.80 |
4万平方米以上可以上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
无电梯普通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60 |
0.85 |
1.05 |
1.30 | |
特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80.00 |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 |||
普通停车场 |
元/位.月 |
60.00 | ||||
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
三、相关要求
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等级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于物业销售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分别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备案。
超过《等级标准》且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标准的服务内容,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备案。
2.非住宅和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备案。
3.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格式》的要求,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要按要求公示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标准。
原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武隆发改发〔2018〕4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
级》的服务标准
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
4.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格式
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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