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富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32MA65YQF046
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1栋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4年12月5日,重庆武隆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来函称,武隆区芙蓉街道老巷口片区(老农资公司、老房管所、老巷口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武隆区老巷口片区改造项目”)于2024年10月31日完成开标评标,2024年11月1日对外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四川富强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强兴盛公司”)作为该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024年11月19日收到四川富强兴盛公司的《中标放弃函》。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赴重庆武隆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取证相关材料显示,四川富强兴盛公司2024年11月7日领取了武隆区老巷口片区改造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6256965.75元人民币,其放弃中标的理由为拟派驻武隆区老巷口片区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兰佛光因意外摔伤(医院诊断报告显示为踝关节韧带损伤,建议休养1个月)导致其不能到岗履职,且公司又无多余人员替代其工作。
四川富强兴盛公司以拟派驻项目经理兰佛光意外受伤为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富强兴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富强兴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武隆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武隆区芙蓉街道老巷口片区(老农资公司、老房管所、老巷口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依序确定中标人的报告》(武隆城发司文〔2024〕245号)打印件、武隆区老巷口片区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网页截图打印件、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及重庆恒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资料领取记录表复印件、四川富强兴盛公司中标放弃函复印件、四川富强兴盛公司生产总经理杜小茂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陈述、申辩、听证有关情况: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武隆发改罚告字〔2025〕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3173元(大写:肆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88号,电话:023-77765552)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账号:31660101040004589)。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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