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东来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等16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023年、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经现场检查无法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上述企业有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附件: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联系人:杨乾坤、谭璇;联系电话:023-777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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