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销公告(第一批)
日期: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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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另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之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重庆市林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使用单位共计5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详见附件)采取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附件:特种设备注销公告使用单位名单(第一批)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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