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向武隆区某废旧金属回收站销售工业氧气和丙烷等两种气瓶。执法人员在武隆区某废旧金属回收站门前公路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4个丙烷气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丙烷气瓶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4年4月2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二、张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案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红星村上村组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正在使用的铭牌标称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规格型号:CPC35-AG2 额定起重量3500kg 最大起升高度3000mm 整机编号G5AE95485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2月9日前办理该叉车使用登记。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2024年5月3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三、重庆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姜家溪的水库工程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台设备代码为431051148202011007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普通塔式起重机)正在作业,该台起重机械(普通塔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登记证编号为起引渝ARW4037(22),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4月。本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未经定期检验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消除事故隐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4年6月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四、重庆市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2023年11月24日,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某小区A栋注册代码为:31105002322007070004、31105002322007070005的2台电梯进行安全评估,2023年11月30日该中心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GJ-DT80243CQ-2023、GJ-DT80244CQ-2023显示,其中注册代码为31105002322007070004电梯存在制动器动作不同步、部分层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标、轿门及部分层门滑块磨损严重、轿门运行时摩擦立柱、对重油杯缺油、曳引钢丝绳张力不均等问题;注册代码为31105002322007070005电梯存在制动器动作不同步、部分层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标、轿门及部分层门滑块磨损严重、对重油杯缺油、限速器钢丝绳严重油腻、曳引钢丝绳张力不均、对重缓冲器锈蚀、底坑积水等问题。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2台电梯存在的问题未开展整改,查看上述2台电梯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在上述2台电梯该段时间内的维保记录中对多个评估报告中显示存在问题的项目均将维保结果标注为正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2024年6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4500元。
五、武隆区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2024年4月28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步云路3号的武隆区某酒店电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电梯正在正常运行,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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